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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沈丽丽反映说,她所在公司日前突然通知,要将其工作时间全部由白天换成夜间,工资待遇不变。面对她提出的异议,公司解释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工作能力、业绩,对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进行调整,且调整后的工作时间仍然是每天7小时。

她想知道:在公司不能说明此次工作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的情况下,她能否拒绝?

法律分析

沈丽丽可以拒绝公司的工作,也即调整工作并非公司单方说了算。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该规定表明,《劳动法》第三条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本案中,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沈丽丽的工作能力、业绩,对你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进行调整,其中似乎包含了工作时间,但这并不等于公司的调整可以随心所欲,更何况公司将其上班时间由白天全部改为夜间,不仅明显增加工作强度,还事关其休息权,直接涉及其切身利益。

为此,公司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理,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本案中,公司没有与沈丽丽就调整工作时间、调整后的工资待遇等进行协商,更谈不上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甚至在其质疑时不能说明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其自然有权予以拒绝。

(颜东岳法官来源:劳动午报)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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